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10號

聲請人 楊再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阮如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阮「如」蘭抑或阮「茹」蘭?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阮如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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