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宜臻

代理人 張裕芷 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銀行等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1月6日起至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聲請時已經提出部分可不必重複提出,但資料均請補登至最新。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向各該保險公司查詢之各張保單之價值或解約金為何?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聲請人提出之資料過舊,且係提出110、111年度之收入清單資料,有缺漏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至今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114年1月至6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領現金,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證明;無如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自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以及自114年1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育兒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檢附資料說明:

  ◎受扶養人 林昱呈 自112年1月起至113年12月,以及自114年1月起迄今,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教育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聲請人於114年1月起(即聲請後)之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何?每月支出扶養林昱呈之費用為何?

八、所提出債權人清冊中有關債務發生原因均未記載,請具體說明所陳報各筆債權人之債務發生原因。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如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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