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15號原告 蔣洪秀眉
蔣錦旺 蔣錦河 蔣淑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高宗裕 許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婷玉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謝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