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原告八億行雷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泰 訴訟代理人 張兆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怡福科技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佑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