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碩泰金屬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錫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群達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26,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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