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8號上訴人乙○○新竹市○○路○段○○○號(即原告)丙○○同上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丁○○同上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 律師
一、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起訴未據繳裁判費,上訴人起訴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萬2939元,應繳裁判費用3萬5353元。
二、就上訴人所請求之部分,本院僅判決上訴人101萬4000元勝訴,其餘部分244萬8939元部分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時,僅就其中97萬6000元提起上訴,則其上訴費用為1萬6021元。
三、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及上訴裁判費用,如其一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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