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34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