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柒萬參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前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債權人就債務人甲○○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向債權人給付。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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