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子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貞 間因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數額為新臺幣(下同)7,194,79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