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鍾小筠受刑人黃國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5年度執聲沒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小筠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肆萬元及所實收利息併沒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國鑫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
3年5月20日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4萬元,由具保人鍾小筠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粘嫦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