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亦良選任辯護人賴俊佑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亦良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亦良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
105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辯護人雖以被告犯後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認被告應無逃亡之虞,惟被告無法覓保,故請求本院審酌以限制住居或責付而停止羈押等語,然本件被告所犯殺人未遂之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8月,刑期非微,而衡諸常情,一般人遇重罪之處罰,常有逃亡之可能,佐以被告自承無穩定工作收入、在外積欠高額債務等情,被告實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尚無從以限制住居、責付之手段替代,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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