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大眾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間給付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29,0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