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號2樓
被 告 甲○○
之2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
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97年度促字7575
號、苗簡字第536號),支付命令既經被告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