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417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號2樓
被   告 甲○○
            之2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
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管轄(97年度促字7575
號、苗簡字第536號),支付命令既經被告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5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
(三)被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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