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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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8號
上訴人 李尚賀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9,4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