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士傑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徐士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怡菁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