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59號原告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蔡家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罪案件(112年度簡字第21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家興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江O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