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陳玫珏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十
一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玉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