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請人 張筱暄張廷州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5-ND-0008955-0

1

1000

2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D-0022862-0

1

1000

3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39-0

1

500

4

榮群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0086-NX-0000053-5

1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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