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2年6月間起至83年5月1日下午某時止,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3年度訴字第64
3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64
3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