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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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其家屬表示因為經濟困難,希望能夠以新臺幣3萬元作為交保保證金,如蒙恩准,將儘速辦理交保手續,不勝感禱之至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選任辯護人之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資力、犯罪情節及共同被告交保金額後,准予被告甲○○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彰化縣○○鎮○○里○○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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