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883號聲請人甲○○(即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剩餘財產尚未處理分配完畢,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等卷宗(89年度司字第98號、98年度聲字第330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99年11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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