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6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緝字第19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中有4個多月寶寶,以前皆由被告下班後回家照顧。因公婆做生意,先生要上班,沒人可以照顧,心中非常焦慮。請原諒被告不懂法律常識才未到庭,經過這次,被告為了自己的寶寶及家人,必會改過自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99年5月12日經本院
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原因,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在案。被告所述家庭情形,此乃被告個人家庭因素,且係每位在押被告所需面臨的狀況,非應准予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件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劉敏芳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