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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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43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