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陳亦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按月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