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裁判費部分:
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叁萬貳仟貳佰零貳元,折合銀元貳拾柒
萬柒仟肆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柒拾元。
⒉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㈡法定代理人部分:
被告世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異議狀稱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 黃奕鋒 ,並非謝敦仁,原告誤列等情,原告應予查明補正,並提出該公司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㈢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