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О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敏男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九年毒偵字第二二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敏男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死亡,此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八九六三一五三三00號函、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依照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翠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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