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五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法條除扣案之MDMA半顆(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世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
書記官李文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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