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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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91號聲請人 張志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秀慧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629249號本票,面額新臺幣34,400元,發票日為民國10
3年10月5日之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請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台端提出本票,票面金額為總額為新臺幣(下同)816,700元,惟台端請求840,20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