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明芳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明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明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99年1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再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朱明芳曾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9153號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及99年度簡字第351號刑事簡易判決處刑有期徒刑
3月、2月、3月、4月,並分別於98年12月21日、99年4月26日、99年2月6日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於99年7月
6日以99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9年7月19日確定,並於99年1月7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0年3月31日;嗣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1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號函准假釋在案,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鈦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