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1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聲請書誤載為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於102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2年9月27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2年12月3日因撤回上訴判決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8月21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0月2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358號判決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2年9月11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11月1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2445號判決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3年2月6日判決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
102年11月13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4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02年12月10日判決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2月31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23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103年2月5日判決確定,復經本院就上開判決所處之刑,以104年度聲字第6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1月8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8月5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4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6月22日;而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6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206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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