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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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執聲字第一三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及賭博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聲請書附表所誤載之處,均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就有期徒刑之主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崔玲琦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妨害自由│賭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之主刑│有期徒刑1年,減│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8月併│││為有期徒刑6月││科新台幣50000元││││││├─────────┼────────┼────────┼────────┤│犯罪日期│95年間某日起至96│自95年3、4月間起│95年11月19日至96│││年3月8日止│至96年8月15日止│年8月23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臺北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度及案號│字第17044號、第│字第17044號、第│字第17044號、第│││17297號、第17741│17297號、第17741│17297號、第17741│││號、第17742號、│號、第17742號、│號、第17742號、│││第17747號、第│第17747號、第│第17747號、第│││22114號│22114號│22114號│├───┬─────┼────────┼────────┼────────┤││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重訴字第│96年度重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127號│127號│30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4日│97年5月14日│97年11月2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97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台上字第││││3034號│3034號│4798號││├─────┼────────┼────────┼────────┤│判決│確定日期│97年9月03日│97年11月13日│9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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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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