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1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12月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2年12月3日以90年度簡字第1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於92年12月29日撤銷緩刑確定,並於96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以97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074號核准假釋,此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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