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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