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16號聲請人 周建祥 聲請人 周百合 相對人 周智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國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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