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建良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1年度簡字729號、第214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19│101年1月4日為││)│時許為警採尿前回│警採尿前回溯96小│││溯96小時內│時內│├──┬────┼────────┼────────┤│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01年度毒偵字第││││8393號│126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2│101年度簡字第21││實││9號│44號││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8日│101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簡字第72│101年度簡字第21││決││9號│44號││├────┼────────┼────────┤││確定日期│101年4月11日│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