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2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 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 律師被告甲○○
(原名 周益達 )
1訴訟代理人 潘東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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