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他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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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他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他字第88號
原告甲○○被告乙○○WARAPH
HONGDIST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台幣3,000元,原告前經本院96年度家救字第
11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上開裁判費。現案經本院以96年度婚字第1320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被告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書記官王苑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