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汐止市○○里○鄰○○街○○巷42之1號2樓,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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