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85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852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務人 劉芳君
2巷4弄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6,366元,及自民國9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最高以6期為限,按月計付3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