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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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黃騰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立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
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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