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9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李侑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濰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3.34%│││0000000元│4月18日起│5月17日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民國108年0│年息4.008%││││5月18日起│2月17日日止││││├──────┼──────┼───────┤│││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34%││││2月18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8983號)
一、債務人蔡濰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57,06
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蔡濰安於民國106年01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
借款新臺幣15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3年01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2.2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7年04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計息利率為3.34%)。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7年04月18日,經
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257,066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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