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執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執字第75號聲請人 陳鴻昇 相對人芒果恰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1。資方應給付107年2月份及3月份之工資新臺幣31,810元予勞方,並應分別按下列期日及金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本項給付不代表勞方系爭請求權僅以此為限,勞方仍得依據事實主張權利:⑴民國107年5月31日,2萬元。⑵民國107年6月8日,11,810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7年5月11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調解方案第1項「資方應給付107年2月份及3月份之工資新臺幣(下同)31,810元予勞方,並應分別按下列期日及金額,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本項給付不代表勞方系爭請求權僅以此為限,勞方仍得依據事實主張權利:⑴民國107年5月31日,2萬元。⑵民國107年6月8日,11,810元。」,及調解方案第2項「資方應給付勞方:⑴任職期間短付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32,909元。⑵擅扣之工資,1,400元。⑶資遣費,8,750元。⑷非自願離職證明書…⑸資方短報就業投保薪資,致失業給付短少之損害賠償,69,120元…。⑹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6,720元」之調解方案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即調解方案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方案第1項給付107年2月份及3月份工資合計31,810元等節,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可憑,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方案第1項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調解方案第2項之內容,並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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