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蔡政璜
相 對 人  簡志郎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正舍主任
上列聲請人與簡志郎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現於獄中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
請裁准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
的金額為110,000元,裁判費應為1,110元。聲請人自民國
99年度至104年度所得總計僅35,703元,無力支出其向相對
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費用,應堪認定。再據本院依職
權調取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岡
補字第252號卷宗,經形式審閱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
所附相關證據資料,可認聲請人提起本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沈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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