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4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洪茂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LEADALLLIMITED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LEADALLLIMITED未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司登記,公司設址於國外,另聲請人雖提出LEADALLLIMITED之法定代理人「王橞瀴」身分證明文件,惟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仍應向相對人LEADALLLIMITED國外營業所送達。因之,本件支付命令關於相對人LEADA
LLLIMITED部分,因須向國外送達之,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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