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被告 王顯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備此項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於同年1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徐淑芬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