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8號聲請人 張肇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董麗娜 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繳納裁判費金額為新臺幣1,000元;並補正所欲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判決書之生效證明(即確定證明書),及此生效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書;逾期未補正其中之一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