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5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57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正,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⑵新台幣肆拾捌萬零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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