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1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申請抵繳遺產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2號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局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4人間申請抵繳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6月1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0016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涂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