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2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5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等3機關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8年7月1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0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惠欽
法官蘇秋津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李建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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