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79號聲請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 陳秀妹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伍仟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秀妹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26日經本院以97年度財管字第120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陳秀妹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而聲請人本應於清償債權、移交遺產與國庫時始完成職務,再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惟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僅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鈞院強制執行,將於98年10月14日進行拍賣程序,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聲請鈞院酌定報酬等語。並提出分類廣告費收據、登報資料、戶政規費收據、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本院執行處98年9月4日中院 彥民 執98執春字第34177號函文(以上均影本)、遺產清冊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乃聲請本院,以前揭事件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120號裁定,核閱屬實。是揆諸前揭情事,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而本院參諸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實屬單純,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簡易程度;復參以被繼承人目前查悉之遺產為不動產2筆,遺產總額約為新台幣(下同)673,716元,聲請人則係依律師法第22條規定,受法院指定擔任具公益色彩之遺產管理人之執業律師等一切情事,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5,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